
杨凯生
中国工商银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
尊敬的肖钢主席、各位嘉宾,大家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内容十分丰富,约2.2万字。初步学习下来,我有一点体会,本次《决定》既对近期工作做出安排、提出要求,比如要坚定不移地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也对中期工作提出各项具体改革任务,到202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更重要的是《决定》提出了2035年的改革发展目标,要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决定》共有十五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讲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目标,第十四部分讲军队和国防,第十五部分讲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其他十二个部分所有标题当中无一例外都含有体制、机制、体系等字样。因此,我们在学习《决定》时,要注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以更长远的历史眼光来观察、思考和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就金融工作来说,《决定》中一系列关于金融工作改革部署和要求,都带有长远性、长期性、战略性。
《决定》当中明确提出要制定金融法,在学习过程中很多同志提出这可能是金融系统基本法,这是一项典型的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部署。金融法一经制定肯定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虽然现在我们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但由于缺少大法,导致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比较习惯于利用行政规则、制度、阶段性工作要求、政策部署来规范活动。从金融政策来看,特别是货币政策,其主要功能就是面临经济周期波动,在不同的经济阶段要有所调整,这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政策取向,但是不管怎样调整都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规律。无论是处于经济增长较快还是下滑压力较大阶段,无论是通货膨胀激烈上升还是价格比较稳定乃至通缩时,具体政策操作可以逆周期,但是不能违背金融的基本运行规律。我们要时刻牢记金融业、银行业风险具有外部性,会给整个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影响。因此,必须牢牢守住不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底线,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它放在第一位。在金融法制定后,一定会把基本原则以法律形式更明确地固定下来,对于金融、经济工作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要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关于这一条内容学习,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在解读时明确指出,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强调从更长期视角出发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持合理的正的实际利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正向激励。这与我们目前面临经济较大下行压力、困难较多情况下,仍然要对经济增长实施支持性货币政策不矛盾,符合《决定》立足于长远的精神。所以,我们在学习三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要认真领会立足长远的基本要求。
《决定》要求,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有些同志对于这一点有疑惑,我觉得这和将来具体实业、企业获得金融系统信贷支持是两码事。这一点恰恰是党和政府认真总结这些年来资本涌入金融领域并投资组建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中提炼出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政策性调整。上一阶段,我们鼓励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组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部分金融机构沦为一些大股东的“提款机”,形成不小的风险和损失,部分风险和损失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处理干净。本次《决定》做出方向性调整,更加着眼于长远是完全有必要的。
《决定》还提出,要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体制,也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重要部署。
过去,我们在思考有关问题时,往往想到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国有资本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理,是由财政部还是中央汇金公司管,甚至有同志提出是否成立金融国资委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等建议。本次《决定》把这个问题放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范畴来部署,在一定意义上跳出具体由哪个部门来管理的问题,要求我们把优化国有金融机构资本管理提高到维系金融系统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对待。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除了要求国有金融资本能够保值、增值之外,还要保证国有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确保其资本充足率一直维持在法定标准之上的责任。如何定期、不定期补充国有资本控股金融机构资本,是将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十分重要的内容,而不仅仅是保值、增值问题。
《决定》指出,要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要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如果我们深入思考这个问题,就会知道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本身就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需要我们从树立长期观念的角度来进一步处理近期金融工作需要和长期金融稳定发展的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金融领域长远改革目标,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和健全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我们在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时要自觉站在更高历史维度来学习和落实,谢谢大家!